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

『新北市城鄉風貌美景獵人選拔』攝影比賽


『新北市城鄉風貌美景獵人選拔』攝影比賽

一、宗旨:

新北市一個天然景觀資源富饒,人文歷史記憶薈萃的地方,多年來都市發展能量累積,輔以公部門投入心力於各項公共建設,10市、4鎮、15鄉的特色風采,充 滿獨特的人文、藝術、建築與文化的豐富內涵,將會在未來發光發熱;不管是都會與工作環境,以及常日的生活空間,藉由「美景獵人選拔」,透過攝影鏡頭捕捉新 北市美麗的感動、凝結瞬間的精彩,與廣大市民們一同分享、感受、體驗新北市的風采。
二、相關單位

(一) 主辦單位:臺北縣政府
(二) 承辦單位: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
(三) 協辦單位:中華民國都市計劃學會


三、參賽資格:

(一) 凡海內外愛好攝影之人士,皆可參加。
(二) 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,以示公允。


四、比賽主題

比賽主題設定於臺北縣(新北市)行政轄區內特色景觀,分別為下列兩組進行選拔:
(一) 城鄉發展組:以呈現臺北縣城鄉發展特色、都市風格,公共工程美學(以近年興建完成者為佳),據以展現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的基礎與象徵為主題。
(二) 都會生活組: 以呈現臺北縣特色建築、傳統街區、地方產業文化、環境與人文特色,據以展現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的基礎與象徵為主題。
※如欲查詢臺北縣政府近年完成之建設成果、重大活動等相關資訊,可上「臺北縣政府施政成果網」查詢,網址為http://wedid.tpc.gov.tw/


五、作品規格:

(一) 傳統相機 :
(二) 數位相機 :


1.交件作品畫素需達2400*3600(約860萬畫素以上)。
2.儲存於CD或DVD光碟片。


(三) 軟片相紙不限廠牌。
(四) 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8×12吋,最短邊不得低於6吋之彩色照片,不得留白邊。
(五) 以傳統相機拍攝者,於通過初審後,經通知需繳交原稿底片。
(六) 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,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。
(七) 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。
六、參賽方式:

(一) 簡章及報名表索取 : (報名表下載)
請洽活動網站或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網站下載。洽詢電話:(02)29603456轉7111 詹先生、 (02)27188336 王先生
(二) 收件方式 :
請參賽者將作品裝袋,並註明參加「新北市城鄉風貌美景獵人選拔」,以郵寄或親送至「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03巷3弄8號7樓-1(長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王國權先生收)」。(以郵戳為憑)。
(三) 報名表務必詳實填寫,每件參賽作品均須浮貼一份報名表。為節省資源,響應推動之節能減碳政策,務請集中作品以掛號郵寄投遞或親自送件。
(四)信封右側請註明「參加新北市城鄉風貌美景獵人」字樣。來函請彌封完整善加包裝,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,概由寄件人負責,主、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


七、收件日期:

自即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,以郵戳為憑,逾期恕不受理,請預估郵遞時間,以免權益受損。
親自送件者,應於2010年11月30日前之17:30內送至收件地點,逾時恕不受理。


八、獎項及獎額:

(一) 公共建設組:


金牌一名:獎金2萬元,臺北縣政府頒發獎狀乙張。
銀牌一名:獎金1萬元,臺北縣政府頒發獎狀乙張。
銅牌一名:獎金5000元,臺北縣政府頒發獎狀乙張。
優選獎5名:優質獎品乙個,臺北縣政府頒發獎狀乙張。


(二) 都會生活組:


金牌一名:獎金2萬元,臺北縣政府頒發獎狀乙張。
銀牌一名:獎金1萬元,臺北縣政府頒發獎狀乙張。
銅牌一名:獎金5000元,臺北縣政府頒發獎狀乙張。
優選獎5名:優質獎品乙個,臺北縣政府頒發獎狀乙張。
各獎項之獎金,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。


九、評選規定:

(一) 邀請府內人員及相關專家5名,共同組成「新北市城鄉風貌美景獵人」評選小組。
(二) 針對參賽作品審查,評選以意念及主題表達(20%)、創意(20%)、技巧(20%)、   構圖(20%)、光影(20%)為評選之條件。


十、得獎公布、頒獎時間(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):

(一) 比賽結果:將公布於活動網頁,另以專函通知得獎者。
(二) 頒獎時間及地點:另行通知,並公布於活動網頁。


十一、附則

(一) 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;作品須符合規格,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。
(二) 參賽作品限「未曾公開發表者」或「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」。
(三)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?項得從缺。
(四) 參賽作品須與「新北市城鄉風貌美景獵人選拔」報名表一併交件,並詳填各項資料。一件作品附一張報名表,報名表請以浮貼方式貼附於作品背面。
(五) 參賽作品不得翻攝、抄襲他人作品。如有不實,經評審發現,將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。


1.不得進行合成。
2.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加色、加字、彩繪、疊片、護貝、裝裱、留白邊或是畫邊等,不收連作。違反者,不予評審;已得獎者,取消得獎資格(獎位不予遞 補),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、紀念品、獎座或獎狀。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,與主辦、承辦單位無關。


(六) 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、子女、朋友或任何關係,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、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;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除名,追回獎金、獎座或獎狀,公布 姓名,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縣舉辦之各項攝影比賽,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自行承擔,與主、承辦單位無關。
(七) 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不限;比賽作品未達標準,獎項得從缺或減之,不遞補。
(八) 參賽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、塗色或簽名,違者視同棄權。
(九) 郵遞者,請妥善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。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,主、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
(十) 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,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「臺北縣政府」所有;本單位依法有重製、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、次數、方式使用之權利,均 不另予通知及致酬。銅牌獎以上(含銅牌獎)獎項,每人限得1件;經公布得獎之作品,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。各獎項之獎金,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 得稅。
(十一) 未獲獎作品(照片或光碟)不予退回。原始檔案請參賽者自行備份(底片欲退回者請檢附回郵信封,並詳細註明收件人資料)
(十二) 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、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,主、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。
(十三) 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
十二、本簡章未盡事宜,主辦單位得隨時解釋、修正之。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黃新陽 攝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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