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6月1日 星期三

第29屆桃源美展 徵件簡章


29屆桃源美展 徵件簡章


壹、   宗旨:為提倡全民美育,推展美術創作風氣,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。


貳、   主辦單位:桃園縣政府


承辦單位:桃園縣政府文化局


參、邀請作品


一、   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、複審評審委員每人乙件作品。


二、   請依受邀類別提供作品,作品尺寸請參考參賽作品之相關規定。


三、   可提供作品原件展出,或提供作品檔案(電子檔、照片、底片等)供本局製作畫冊,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、畫冊2冊,以示謝忱。


肆、參賽作品


一、   參賽資格:設籍台灣之藝術家,均得以個人方式參賽。


二、參賽作品規範:


(一)參賽作品須為創作者二年內之作品。


(二)參賽者每類以乙件為限。


(三)有下列情事者,將取消資格及獎金,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:


1.抄襲或偽冒之作品


2.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


3.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


4.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


5.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


三、參賽類別及作品規格:


※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,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,將拒收或予以退件。


※以玻璃裝裱者拒收。


※作品重量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(700公斤)為限。重量200公斤以上者,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、佈置。


(一)水墨:裝裱完成後(含框)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×寬150公分。


(二)膠彩:畫心尺寸最小20號(72.5×60.5公分),最大100號(162×132公分),務必裝框,畫框背面須加木板。


(三)書法(篆刻):尺寸同水墨類規格。篆刻作品鈐印以2040方印為限。


(四)油畫:畫心尺寸最小20號(72.5×60.5公分)、最大100號(162×132公分),畫框背面須加木板。


(五)水彩:畫心尺寸最小56×56公分,最大165×165公分。


(六)雕塑:可送多件連作,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。


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。


(七)工藝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,兼具實用機能與美感之作品。


可送多件連作,但作品總尺寸各邊不得大於200公分。


      (八)視覺設計含電腦繪圖、插畫、包裝設計、平面設計等。平面作品畫心尺寸最大全開(高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14x79 公分)。


(九)攝影:包含數位攝影。彩色黑白混合評審。畫心長邊限50.8公分(短邊不得小於25.4公分)至 76.2公分(短邊不得小於38.1公分)。


(十)版畫:紙張尺寸最小對開(73×50公分)、最大150×150公分,版種不拘,需創作者簽名。


四、參賽辦法:


(一)初審:繳交光碟或照片二擇一:(初審資料恕不退件,請自行備檔留存)


1.        照片: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約8×108×121張,(系列或聯幅作品亦請全部並置


      拍攝),照片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一。另附局部圖或細部圖2張,每張至少4x6


吋,每件作品共需繳交3張照片。攝影作品需繳交完整作品照片1張,長邊限


12吋,短邊不得小於6吋。


2.        光碟:燒錄送件表Word檔及參賽作品圖檔(除攝影類外,作品圖檔亦需3張),圖檔


解析度300dpi,檔案大小約1MB,檔名為作品名稱。光碟上請註明作者及作品


名稱、作品類別。


3.初審依據照片或照片電子檔評審,參選者需以專業水準拍攝照片,務請清晰。


4.參賽送件表、作品照片或光碟寄至: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,視覺藝術科收,信封請加註:「參加29屆桃源美展  OO」。


(二)複審:


1.通過初審者,由本局通知作者提送原件至本局視覺藝術科,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。
2.
凡上屆(28桃源美展)各類前3名得獎者,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,惟參賽類別須


與曾獲獎類別相符。


五、評審會議:


(一)由本局聘請學者、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,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,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。


(二)初審分十類評選,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。


(三)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,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、入選若干名。


六、獎勵方式:


(一)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、入選若干名,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,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。


(二)各類「第1名」可獲獎金新台幣肆萬元(含稅15﹪)、獎狀乙紙、畫冊3


(三)各類「第2名」可獲獎金新台幣貳萬元(含稅15﹪)、獎狀乙紙、畫冊3份。


(四)各類「第3名」可獲獎金新台幣壹萬元(含稅15﹪)、獎狀乙紙、畫冊3份。


(五)各類「佳作」可獲獎狀乙紙、畫冊2份。


(六)各類「入選」可獲獎狀乙紙、畫冊1份。


一、   收退件


(一)     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,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,並簽寫切結書,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。


(二)     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,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。


(三)     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一個月未領回者,本局不負保管之責。


二、   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、研究、展覽、攝影、宣傳、出版、上網、製作成果光碟、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,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。


三、   參賽者如有抄襲、重作、臨摹、及冒名頂替之情形,或違反本簡章規定者,除自負法律責任外,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,追回獎金及獎座(狀),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。


四、   作品保險


(一)保險時間: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。


(二)保額最高賠償金:邀請作品每件新台幣壹拾萬元,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台幣貳萬元。


(三)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,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,不負賠償之責。


五、   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。


六、活動訊息公告處:


         (一)桃園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://www.tyccc.gov.tw/,徵件簡章公告於「下載專區」,比賽結果、活動訊息公告於「最新消息、新聞稿」


(二)活動部落格http://taoyuan.pixnet.net/blog,徵件簡章、比賽結果、活動訊息公告、參賽者意見交流。


(三)洽詢電話:03-3322592 # 8540王小姐,傳真:03-3354384或洽縣府1999專線。


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地址:33053桃園市縣府路21號桃園縣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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